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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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 (聲明異議之對象) 刑訴法第二八八條之三所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明異議,其對象包括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及「訴訟指揮」之處分,且此之「處分」,包含積極之行為及消極之不作為在內,但僅以該處分「不法」為限,不包括「不當」之處分。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怠於調查證據或維持訴訟秩序,而有違法情事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即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刑訴法二八八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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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上的處分聲明異議。這個處分可以指積極的行為,也可以指消極的不作為,但必須是違法的處分而不能是不當的處分。如果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忽略調查證據或維持訴訟秩序,且有違法的情況,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
- 異議名詞
- 第二八八條之三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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