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二 (聲明異議之對象) 刑訴法第二八八條之三所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明異議,其對象包括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及「訴訟指揮」之處分,且此之「處分」,包含積極之行為及消極之不作為在內,但僅以該處分「不法」為限,不包括「不當」之處分。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怠於調查證據或維持訴訟秩序,而有違法情事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即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刑訴法二八八之三)
一四二 (聲明異議之對象) 刑訴法第二八八條之三所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明異議,其對象包括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及「訴訟指揮」之處分,且此之「處分」,包含積極之行為及消極之不作為在內,但僅以該處分「不法」為限,不包括「不當」之處分。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怠於調查證據或維持訴訟秩序,而有違法情事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即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刑訴法二八八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