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二之一 (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法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或於判決前認有緊急必要時,得以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前項裁定,應速移送該管檢察官執行,且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訴法四五六至四五八、保安處分執行法四)
一四二之一 (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法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或於判決前認有緊急必要時,得以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前項裁定,應速移送該管檢察官執行,且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訴法四五六至四五八、保安處分執行法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