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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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之一 (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法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或於判決前認有緊急必要時,得以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前項裁定,應速移送該管檢察官執行,且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訴法四五六至四五八、保安處分執行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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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內容,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有一項注意事項是第142-1條,即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根據該條文,如果在偵查中或在判決前認為有緊急必要,法院可以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這項裁定應該要盡快移送給負責該案件的檢察官執行,且抗告對該裁定無法停止其執行。然而,原審法院和抗告法院都可以裁定停止裁定書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6至458條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
- 宣告名詞
- 禁戒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保安處分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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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