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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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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之一 (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法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或於判決前認有緊急必要時,得以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前項裁定,應速移送該管檢察官執行,且抗告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訴法四五六至四五八、保安處分執行法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內容,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有一項注意事項是第142-1條,即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根據該條文,如果在偵查中或在判決前認為有緊急必要,法院可以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這項裁定應該要盡快移送給負責該案件的檢察官執行,且抗告對該裁定無法停止其執行。然而,原審法院和抗告法院都可以裁定停止裁定書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6至458條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

  • 宣告名詞
  • 禁戒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保安處分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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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2-1 條規定:「一四二之一 (裁定宣告監護或禁戒處分) 法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或於判決前認有緊急必要時,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