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2 條
一四二之二 (因心智障礙或疾病之停止審判) 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判。(刑訴法二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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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審判名詞
- 被告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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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