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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2-2

一四二之二 (因心智障礙或疾病之停止審判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裁定停止審判。(刑訴法二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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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審判名詞
  • 被告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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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2-2 條規定:「一四二之二 (因心智障礙或疾病之停止審判) 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