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3 條
一四三 (判決書之記載) 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及理由;有罪之判決書除分別記載主文及理由外,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訴法三○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3條,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及理由;有罪之判決書則除分別記載主文及理由外,還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可與理由合併記載。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8條的修正,有罪判決書應當記載犯罪事實。根據該條修正的立法理由,犯罪事實指的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社會事實,例如被告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以及其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足以認定有罪的具體社會事實。此外,除了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對刑罰的加重或減輕事由,可以不必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僅在理由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的規定進行記載即可。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有罪判決書在記載犯罪事實時必須要使用經過法律評價並且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社會事實。根據這個原則,有罪判決書的主文已經明確記載了「累犯」,理由部分也已經說明了被告如何構成累犯並引用了刑法第47條作為依據。此外,根據該判決所知,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和三月的主刑,與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相符,因此該判決符合法規,沒有違法。 根據同樣的理由,無罪判決書只需記載主文和理由,並不需要有與犯罪事實相關的記錄。無罪判決書的理由部分只要與案卷中的證據資料相符,且不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即可,該判決所使用的證據也不必局限於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傳聞證據在彈劾證人信用性方面也可以使用。因此,無罪判決書無需在理由部分詳細說明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6條,判決書應當依法釋明每一件審判案件的結果。因此,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無罪判決書只需記載主文和理由部分,而理由部分只要與卷審證據相符,且與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無違即可,該判決使用的證據也不受特定證據能力的限制,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用作彈劾證據。因此,無罪判決書不需要在理由部分特別解釋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 總結上述法規解釋,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143條,無罪判決書只需記載主文及理由,有罪判決書則需分別記載主文、理由及犯罪事實,但犯罪事實可以與理由合併記載。這些法規的目的是要求有罪判決書記載犯罪事實時必須使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社會事實,而無罪判決書只需與案卷證據相符,並且不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即可。該判決所使用的證據也不受特定證據能力的限制,傳聞證據可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