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5 條
一四五 (判決書生效之程序) 法院之判決,如僅製作判決書,未依法宣示或送達者,不生判決效力,此項程序,最為重要,宣示筆錄及送達證書,均應附卷,以為履行此項程序之證明,不可忽略。 (刑訴法二二四、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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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 條規定了判決書生效之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4條和第54條,法院之判決,如果僅製作判決書而未依法宣示或送達,則該判決不具有效力。該程序非常重要,宣示筆錄和送達證書必須作為判決生效的證明,不能忽視。 Example: 假設法院在判決後的某個時間製作了判決書,但沒有進行正式的宣示或送達程序,則該判決書尚未生效,相應的法律效力尚未產生。直到法院進行判決的宣示並送達予相關當事人,判決才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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