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五 (判決書生效之程序) 法院之判決,如僅製作判決書,未依法宣示或送達者,不生判決效力,此項程序,最為重要,宣示筆錄及送達證書,均應附卷,以為履行此項程序之證明,不可忽略。 (刑訴法二二四、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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