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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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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 (判決書生效之程序) 法院之判決,如僅製作判決書,未依法宣示送達者,不生判決效力,此項程序,最為重要,宣示筆錄及送達證書,均應附卷,以為履行此項程序之證明,不可忽略。 (刑訴法二二四、五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 條規定了判決書生效之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4條和第54條,法院之判決,如果僅製作判決書而未依法宣示或送達,則該判決不具有效力。該程序非常重要,宣示筆錄和送達證書必須作為判決生效的證明,不能忽視。 Example: 假設法院在判決後的某個時間製作了判決書,但沒有進行正式的宣示或送達程序,則該判決書尚未生效,相應的法律效力尚未產生。直到法院進行判決的宣示並送達予相關當事人,判決才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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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 條規定:「一四五 (判決書生效之程序) 法院之判決,如僅製作判決書,未依法宣示或送達者,不生判決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