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4 條
一四四 (有罪判決書犯罪事實之記載) 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之「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如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以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具體社會事實。至於構成要件以外之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刑法總則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可無須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 (刑訴法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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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及的相關案例和法律條文,有罪判決書應詳細記載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例如被告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這些事實應根據調查證據結果進行法律評價並經過取捨,應符合刑罰法令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然而,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適用法律事實,像是刑法總則中的刑罰加重或減輕事由,可以不需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僅需在判決書的理由欄中說明即可。 根據法律修正的立法意旨,有罪判決書應記載的「犯罪事實」應指的是在起訴範圍內且基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賦予法律評價而經取捨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社會事實。這些具體社會事實必須已經法院依據證據證明並認定,該當於刑罰法令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且足資區辨犯罪同一性。 至於與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例如案件來源說明、查獲經過、扣得物品、犯罪時間與地點、與待證事實無關的證詞、累犯加重或自白(自首)減輕的事由、犯罪行為人的情狀以及犯罪後態度等,屬於量刑事項的事實,不必在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有必要,應僅在判決書的理由中說明即可。 綜上所述,根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後段立法意旨,有罪判決書應記載的「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應基於調查證據之結果進行法律評價並經取捨。至於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適用法律事實可以不需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僅需在理由中說明。因此,有罪判決書的犯罪事實欄應詳細記載構成犯罪要件的具體社會事實,並根據相關案例和法律條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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