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6 條
一四六 (裁判書之製作、簽名及送達) 裁判書,應於宣示前製作完成,並於宣示後,如期將原本交付書記官。書記官接受之年、月、日,務須依法記明,不得疏略,裁判書之原本,為裁判之法官應注意簽名,裁判之送達,固屬書記官職權,是否逾七日之期限,該承辦法官仍應負監督之責。 有罪判決書之正本,應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應附記所有成立犯罪各罪之處罰條文。 (刑訴法五一、二二七、三一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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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6條,裁判書的製作、簽名以及送達有以下要點: 1. 裁判書應在宣示前完成製作,並在宣示後如期將原本交付給書記官。 2. 書記官接受裁判書的日期要清楚紀錄,不能疏忽。 3. 裁判書的原本由裁判法官注意簽名。 4. 裁判書的送達是書記官的職權,是否超過七日期限,承辦法官仍須負有監督之責。 5. 有罪判決書的正本應附記論罪法條的全文。 6. 關於裁判上一罪的案件,應附記所有成立犯罪各罪的處罰條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第三百一十四之一條的相關規定,上述要點得到確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有罪判決書沒有附上論罪法條的全文,或者在裁判書的送達超過七日期限,這都將影響到裁判書的有效性和法院的組織運作,可能成為上訴或申請再審的原因。因此,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裁判書的製作、簽名和送達,確保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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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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