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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六 (裁判書之製作、簽名及送達) 裁判書,應於宣示前製作完成,並於宣示後,如期將原本交付書記官。書記官接受之年、月、日,務須依法記明,不得疏略,裁判書之原本,為裁判之法官應注意簽名,裁判之送達,固屬書記官職權,是否逾七日之期限,該承辦法官仍應負監督之責。 有罪判決書之正本,應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應附記所有成立犯罪各罪之處罰條文。 (刑訴法五一、二二七、三一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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