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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 條

一四七 (有罪判決書理由之記載) 有罪之判決書,應詳述理由。簡式審判及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之判決書,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得僅標明「證據名稱」,除認有特別說明之必要者外,無庸敘明證據之具體內容及認定之理由;後者並應敘明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 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而定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屬前項所稱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情形。 (刑訴法三○九、三一○、三一○之一、三一○之二、四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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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7條,有罪之判決書應詳述理由。然而,簡式審判及判決書中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可以僅標明"證據名稱",不必具體內容及認定之理由,除非有特別說明之必要。另外,如果有數罪併罰且各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宣告,但因某罪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仍屬於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的情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9條、310條、310之一條、310之二條以及罰罰與懲罰提高標準條例第454條。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10001&ccode=C01) - 罰罰與懲罰提高標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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