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七 (有罪判決書理由之記載) 有罪之判決書,應詳述理由。簡式審判及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之判決書,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得僅標明「證據名稱」,除認有特別說明之必要者外,無庸敘明證據之具體內容及認定之理由;後者並應敘明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 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而定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屬前項所稱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情形。 (刑訴法三○九、三一○、三一○之一、三一○之二、四五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4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