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七 (有罪判決書理由之記載) 有罪之判決書,應詳述理由。惟簡式審判及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之判決書,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得僅標明「證據名稱」,除認有特別說明之必要者外,無庸敘明證據之具體內容及認定之理由;後者並應敘明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 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而定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屬前項所稱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情形。 (刑訴法三○九、三一○、三一○之一、三一○之二、四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