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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1 條

一四七之一 (緩刑宣告注意事項) 法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緩刑宣告時,命被告為該條項各款事項,雖不以經被告或被害人同意為必要,但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兼顧緩刑本旨,宜先徵詢當事人或被害人之意見,並將違反之法律效果告知被告。所命事項尤應注意明確可行、公平妥適。例如命向被害人道歉,其方式究為口頭、書面或登報;命支付之金額,是否相當;命被告為預防再犯之一定行為,是否過度影響被告日常就業(學)等。所命事項係緩刑宣告內容之一部,應記載於判決主文,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者,應特別注意力求內容明確,得為強制執行。(刑訴法三○九、三一○、三一○之一、三一○之二、四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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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案件时,应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法第147-1条的注意事项,其中包括緩刑宣告注意事項。根据刑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宣告緩刑时,虽然不需要经被告或被害人同意,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考虑到緩刑的宗旨,宜先征询当事人或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违反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告。所命事项尤应注意明确可行、公平妥适。例如,命令向被害人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登报;命令支付的金额是否合理;命令被告进行预防再犯的特定行为是否过分影响被告的日常工作(学习)等。所命事项是緩刑宣告内容的一部分,应记载在判决主文中,如果可以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理由,则特别需要注意确保内容明确,以便进行强制执行。(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09条、310条、310-1条、310-2条、4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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