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七之一 (緩刑宣告注意事項) 法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緩刑宣告時,命被告為該條項各款事項,雖不以經被告或被害人同意為必要,但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兼顧緩刑本旨,宜先徵詢當事人或被害人之意見,並將違反之法律效果告知被告。所命事項尤應注意明確可行、公平妥適。例如命向被害人道歉,其方式究為口頭、書面或登報;命支付之金額,是否相當;命被告為預防再犯之一定行為,是否過度影響被告日常就業(學)等。所命事項係緩刑宣告內容之一部,應記載於判決主文,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者,應特別注意力求內容明確,俾得為強制執行。(刑訴法三○九、三一○、三一○之一、三一○之二、四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