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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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 (諭知免刑之注意事項)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諭知免刑時,應注意有無徵詢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慰撫金之情事,如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者,應記載筆錄,並於判決書內敘明之。 (刑訴法二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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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第148條,當諭知免刑時,需要注意是否徵詢告訴人或自訴人的同意,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支付慰撫金等。如果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了這些要求,應該在筆錄中記錄,并在判決書中予以敘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舉例:在一起傷害案件中,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並支付一定數額的慰撫金。在諭知免刑時,法院應徵詢告訴人或自訴人的同意,並在筆錄中記錄這一事實。最後,在判決書中應該詳細敘明被告的道歉和慰撫金支付。
- 諭知名詞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告訴人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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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