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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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 (免訴判決之理由) 免訴判決,不得以被告就他罪已受重刑判決確定而認本罪無庸科刑之情事為免訴之理由。 (刑訴法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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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法院在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該條的內容是指在免訴判決中,不得以被告就其他罪已受重刑判決確定而認為本罪無需科刑作為免訴的理由。這表示即使被告已經因其他罪名被判處重刑,法院仍然必須對涉及的本罪進行審判,而不是直接免除刑事制裁。 例如,假設被告在另一起案件中已經因犯有重罪被判處長期監禁,然而在另一案件中他被控為竊盜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這不可以作為免訴的理由,法院仍然需要對被告涉及的竊盜罪進行審判。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對法條的解釋和範例的回答。
- 免訴判決名詞
- 被告名詞
- 科刑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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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