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 (裁定之注意事項) 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判,除依法應用判決行之者外,概以裁定行之,其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應注意敘述理由,如係當庭所為之裁定應併宣示之。 (刑訴法二二○、二二三、二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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