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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0 條

一五○ (裁定之注意事項) 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判,除依法應用判決行之者外,概以裁定行之,其得為抗告駁回聲明之裁定,應注意敘述理由,如係當庭所為之裁定應併宣示之。 (刑訴法二二○、二二三、二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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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0條規定,主要是指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做的裁定應該注意敘述理由。如果是當庭所做的裁定,應當一併宣示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0、223、224條的相關規定,裁定通常是指由法院做出的決定,與判決有所區別,而對於抗告或駁回聲明等非判決性決定,應該注意清楚地敘述理由,以維護法律上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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