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1 條
一五一 (收受自訴案件後之審查) 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時,應詳加審核自訴之提起,有無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是否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是否為被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配偶、已否逾准許提起自訴之期間,及自訴狀有無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有無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時,法院應先查明該自訴人與被害人之身分關係。 法院審核結果認有欠缺時,如能補正,應裁定命自訴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諭知不受理不受理判決;如不能補正,則逕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對於與自訴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故不得以其違反刑訴法第三二一條規定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法二五八之四、三一九、三二○、三二一、三二三、三二九、三三四、三四三、三○三,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六號、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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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情境和参考资料,可以得出以下对第151条的解释: 第151条规定了法院在办理刑事自訴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法院在受理自訴案件后,应仔细审查自訴的提起是否符合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是否为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是否为被告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或配偶、自訴是否超过了提起自訴的期限,以及自訴狀是否有记载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犯罪所涉及的法條、犯罪事实是否具体记载了构成犯罪的具体事实和犯罪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如果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受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或配偶提起自訴时,法院应先查明自訴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当法院在审核时认为有不完备的地方时,如果可以进行补正,应裁定命自訴人限期補正,超过期限未能进行补正,则应通知不受理的判决;如果无法进行补正,则直接通知不受理的判决。但是对于与自訴人为直系血亲尊亲属或配偶之共犯告訴者,并不是不能依法提起自訴,因此不能以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为由,通知不受理判决。(参照刑事訴訟法258之四、319、320、321、323、329、334、343、303,参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六號、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 参考资料: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六號、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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