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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一 (收受自訴案件後之審查) 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時,應詳加審自訴之提起,有無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是否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是否為被告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配偶、已否准許提起自訴之期間,及自訴狀有無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有無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時,法院應先查明該自訴人與被害人之身分關。 法院審核結果認有欠缺時,如能補正,應裁定命自訴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諭知不受理不受理判決;如不能補正,則逕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對於與自訴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故不得以其違反刑訴法第三二一條規定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法二五八之四、三一九、三二○、三二一、三二三、三二九、三三四、三四三、三○三,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六號、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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