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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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 (自訴之傳訊被告) 對於自訴案件,非有必要,不得先傳訊被告。 (刑訴法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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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五二 (自訴之傳訊被告) 對於自訴案件,非有必要,不得先傳訊被告。 (刑訴法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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