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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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 (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之傳喚) 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不得拘提。又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以使自訴人有督促或另行委任代理人之機會;自訴代理人如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訴法三二七、三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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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3條,自訴人經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不得拘提。而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以使自訴人有督促自訴代理人或另行委任代理人的機會。如果自訴代理人仍然不到庭,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
相關函釋 1 則
- 自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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