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三 (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之傳喚) 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不得拘提。又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以使自訴人有督促或另行委任代理人之機會;自訴代理人如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不受理判決。 (刑訴法三二七、三三一)
一五三 (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之傳喚) 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不得拘提。又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以使自訴人有督促或另行委任代理人之機會;自訴代理人如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不受理判決。 (刑訴法三二七、三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