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4 條
一五四 (自訴之停止審判) 自訴人提起自訴所指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法院於停止審判之同時,應注意期限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必俟其逾期不提起民事訴訟,始得以裁定駁回自訴。 (刑訴法三三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4條,當自訴人提起自訴,指控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是否應免除時,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且民事訴訟尚未起訴,法院在停止審判同時,應注意期限,命自訴人在一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若自訴人逾期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方可以裁定駁回自訴。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33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