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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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五 (審查順序) 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案件,應依下列順序審查之: (一) 審判權之有無。 (二) 管轄權之有無。 (三) 其他不受理原因之有無。 (四) 免訴原因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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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5 條,法院在審查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一)檢查是否具有審判權;(二)檢查是否具有管轄權;(三)檢查是否存在其他不受理該案件的原因;(四)檢查是否存在免訴原因。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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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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