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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三 (上訴抗告程式之補正及原判決之撤銷或發回) 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其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予撤銷或發回。 原審依刑訴法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製作判決書者,不得僅因簡略記載而撤銷之。 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案件,除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不得僅因量刑失出而撤銷之。(刑訴法三六二、三六九、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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