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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3 條

一六三 (上訴抗告程式之補正及原判決之撤銷或發回) 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其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予撤銷或發回。 原審依刑訴法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製作判決書者,不得僅因簡略記載而撤銷之。 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案件,除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不得僅因量刑失出而撤銷之。(刑訴法三六二、三六九、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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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3條,如果上訴或抗告程序有不合法律上的程式而可以補正的情況,應給予一定期限來進行補正,不得直接駁回。即使上訴理由無理由,但如果原判決不當或違法,應予以撤銷或發回。然而,如果原審製作判決書時是根據刑訴法第310-1、310-2、373、454、455-8條的規定,並且只因為簡略記載而撤銷該判決是不合法的。在被告上訴或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的案件中,除非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否則不得僅因為量刑過重而撤銷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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