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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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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 (上訴抗告程式之補正及原判決之撤銷或發回) 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其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予撤銷或發回。 原審依刑訴法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製作判決書者,不得僅因簡略記載而撤銷之。 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案件,除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不得僅因量刑失出而撤銷之。(刑訴法三六二、三六九、三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3條,如果上訴或抗告程序有不合法律上的程式而可以補正的情況,應給予一定期限來進行補正,不得直接駁回。即使上訴理由無理由,但如果原判決不當或違法,應予以撤銷或發回。然而,如果原審製作判決書時是根據刑訴法第310-1、310-2、373、454、455-8條的規定,並且只因為簡略記載而撤銷該判決是不合法的。在被告上訴或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的案件中,除非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否則不得僅因為量刑過重而撤銷判決。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條文
  • 被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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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3 條規定:「一六三 (上訴或抗告程式之補正及原判決之撤銷或發回) 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補正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