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四 (上訴期間之計算) 上訴期間之起算,以送達判決之日為準,期間之始日不得算入,期間之末日,如值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不得算入。提起上訴之當事人,如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居住,應將在途期間,扣除計算。原審送達判決程序如不合法,則上訴期間,無從進行,因之,當事人無論何時提起上訴,均不得謂為逾期。 (刑訴法三四九、六五、六六、民法一二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四七號、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三○號判例)
一六四 (上訴期間之計算) 上訴期間之起算,以送達判決之日為準,期間之始日不得算入,期間之末日,如值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不得算入。提起上訴之當事人,如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居住,應將在途期間,扣除計算。原審送達判決程序如不合法,則上訴期間,無從進行,因之,當事人無論何時提起上訴,均不得謂為逾期。 (刑訴法三四九、六五、六六、民法一二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四七號、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三○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