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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4 條

一六四 (上訴期間之計算) 上訴期間之起算,以送達判決之日為準,期間之始日不得算入,期間之末日,如值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不得算入。提起上訴之當事人,如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居住,應將在途期間,扣除計算。原審送達判決程序如不合法,則上訴期間,無從進行,因之,當事人無論何時提起上訴,均不得謂為逾期。 (刑訴法三四九、六五、六六、民法一二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四七號、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三○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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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4條,上訴期間的計算如下所述:上訴期間的起算是以送達判決書的那天開始計算,起始日不得算入期間。若期間的最後一天碰到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該天也不得算入期間。如果提起上訴的當事人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居住,應該在計算期間時扣除居住地與法院之間在途的時間。如果原審送達判決的程序不合法,則上訴期間無法進行。因此,當事人在任何時間提起上訴都不算逾期。 例:假設某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於2022年1月1日合法送達當事人,上訴期間為10天。假設當事人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居住,於1月3日出發返回原審法院所在地,且期間沒有其他例假日或休息日。則上訴期間應為1月4日至1月13日(含),並且因為在途期間被扣除,所以實際上訴期間為10天。如果當事人在1月15日提起上訴,則算是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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