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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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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 (上訴期間之計算) 上訴期間之起算,以送達判決之日為準,期間之始日不得算入,期間之末日,如值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不得算入。提起上訴之當事人,如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居住,應將在途期間,扣除計算。原審送達判決程序如不合法,則上訴期間,無從進行,因之,當事人無論何時提起上訴,均不得謂為逾期。 (刑訴法三四九、六五、六六、民法一二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四七號、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三○號判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4條,上訴期間的計算如下所述:上訴期間的起算是以送達判決書的那天開始計算,起始日不得算入期間。若期間的最後一天碰到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該天也不得算入期間。如果提起上訴的當事人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居住,應該在計算期間時扣除居住地與法院之間在途的時間。如果原審送達判決的程序不合法,則上訴期間無法進行。因此,當事人在任何時間提起上訴都不算逾期。 例:假設某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於2022年1月1日合法送達當事人,上訴期間為10天。假設當事人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居住,於1月3日出發返回原審法院所在地,且期間沒有其他例假日或休息日。則上訴期間應為1月4日至1月13日(含),並且因為在途期間被扣除,所以實際上訴期間為10天。如果當事人在1月15日提起上訴,則算是逾期。

  • 上訴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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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4 條規定:「一六四 (上訴期間之計算) 上訴期間之起算,以送達判決之日為準,期間之始日不得算入,期間之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