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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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 (捨棄及撤回上訴之通知) 當事人提出上訴書狀之繕本,法院書記官應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俾知上訴之意旨;其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祇應由書記官通知他造當事人,法院無須予以任何裁判。 (刑訴法三五二、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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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相关内容,目前未提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7條的具体内容。
- 捨棄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俾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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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