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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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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 (捨棄撤回上訴之通知) 當事人提出上訴書狀之繕本,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知上訴之意旨;其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祇應由書記官通知他造當事人,法院無須予以任何裁判。 (刑訴法三五二、三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相关内容,目前未提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7條的具体内容。

  • 捨棄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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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7 條規定:「一六七 (捨棄及撤回上訴之通知) 當事人提出上訴書狀之繕本,法院書記官應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