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八 (審判不可分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僅撤回其一部上訴者,因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法院仍應就其全部加以審判。 (刑訴法三四八,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
一六八 (審判不可分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僅撤回其一部上訴者,因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法院仍應就其全部加以審判。 (刑訴法三四八,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