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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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八 (審判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僅撤回其一部上訴者,因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法院仍應就其全部加以審判。 (刑訴法三四八,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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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決議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如果在實質上或裁判上的一罪案件中,被告只撤回了其中一部分的上訴,則上訴審法院仍應對全部事實進行審判。這意味著一旦上訴,法院不能僅就被告撤回上訴的部分進行審判,而是應對全部事實進行審判。這種原則被稱為審判不可分原則。在最高法院的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中,確定了上述的解釋。
- 審判不可分名詞
- 裁判上一罪名詞
- 上訴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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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