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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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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 (審理範圍–覆審制) 第二審審判範圍,雖應僅就經上訴之部分加以調查,但並如第三審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故凡第一審所得審理者,第二審均得審理之。例如上訴人對於事實點並未加以攻擊,而實際上第一審認定之事實不無可疑者,第二審自應本其職權,重加研鞫。其因上訴而審得結果,如應為與第一審相異之判決時,其上訴即為有理由,應為與第一審相同之判決時,即為無理由,不得單就當事人上訴理由所主張之事項,為審理之範圍。(刑訴法三六六、三六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9條規定了第二審審判的範圍。根據該條,第二審法院在進行審理時,應僅就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但並不限制於只能審理第三審以上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換句話說,第二審法院可以對第一審所得的所有審理結果進行審理。例如,如果上訴人對於事實點並未提出異議,但是實際上第一審認定的事實存在疑點,第二審法院就有義務重加研鞫。如果第二審的判決結果與第一審有所不同時,則上訴為有理由的;如果第二審的判決結果與第一審相同,則上訴為無理由的。此外,第二審法院不應只根據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來進行審理,而應將其作為審理的範圍。(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366、369條)

  • 覆審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指摘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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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9 條規定:「一六九 (審理範圍–覆審制) 第二審審判範圍,雖應僅就經上訴之部分加以調查,但並非如第三審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