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0 條
一七○ (準用第一審程序之原則及例外) 第二審之審判程序,以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為原則,但須注意者,即在第一審程序,被告在審判期日不出庭者,除許用代理人案件外,原則上不許開庭審判,如在第二審程序,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仍得開庭審判,並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仍聽取他造當事人之陳述,並調查必要之證據。蓋此項條文,專為防訴訟延滯之弊而設,乃兩造審理主義之例外,而非言詞審理主義之例外,不可誤解為不待被告陳述,即可逕用書面審理。 (刑訴法三七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五四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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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0條,第二審的審判程序原則上應準用第一審的程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審程序中,如果被告在審判期日不出庭,除非許可使用代理人,原則上不得開庭審判。而在第二審程序中,如果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仍可開庭審判,并且可以不等待其陳述,直接進行判決。然而,法院仍需聽取其他當事人的陳述,並調查必要的證據。此條款的目的是防止訴訟延滯,是兩造審理主義的例外,並不意味著不需要等待被告的陳述就可以進行書面審理。(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5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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