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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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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準用第一審程序之原則及例外) 第二審之審判程序,以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為原則,但須注意者,即在第一審程序,被告審判期日不出庭者,除許用代理人案件外,原則上不許開庭審判,如在第二審程序,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仍得開庭審判,並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仍聽取他造當事人之陳述,並調查必要之證據。蓋此項條文,專為防訴訟延滯之弊而設,乃兩造審理主義之例外,而言詞審理主義之例外,不可誤解為不待被告陳述,即可逕用書面審理。 (刑訴法三七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五四號判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0條,第二審的審判程序原則上應準用第一審的程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審程序中,如果被告在審判期日不出庭,除非許可使用代理人,原則上不得開庭審判。而在第二審程序中,如果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仍可開庭審判,并且可以不等待其陳述,直接進行判決。然而,法院仍需聽取其他當事人的陳述,並調查必要的證據。此條款的目的是防止訴訟延滯,是兩造審理主義的例外,並不意味著不需要等待被告的陳述就可以進行書面審理。(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54號判例)

  • 審判程序名詞
  • 被告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逕行判決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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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0 條規定:「一七○ (準用第一審程序之原則及例外) 第二審之審判程序,以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為原則,但須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