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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 (準用第一審程序之原則及例外) 第二審之審判程序,以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為原則,但須注意者,即在第一審程序,被告審判期日不出庭者,除許用代理人案件外,原則上不許開庭審判,如在第二審程序,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仍得開庭審判,並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仍聽取他造當事人之陳述,並調查必要之證據。蓋此項條文,專為防訴訟延滯之弊而設,乃兩造審理主義之例外,而言詞審理主義之例外,不可誤解為不待被告陳述,即可逕用書面審理。 (刑訴法三七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五四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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