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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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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 (第一審判決書引用之限制) 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須以第一審合法認定或採取並無疑誤者為限,不得稍涉牽強。 (刑訴法三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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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對於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和證據,必須以第一審合法認定或採取並無疑誤的為限,不得有牽強之嫌。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了對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的限制。根據這條規定,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及證據,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首先,必須以第一審合法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作為引用的基礎;其次,引用的事實和證據不得有疑誤,不能有牽強之嫌。 例如,如果第一審判決書中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有合法的認定,第二審判決書可以引用這個認定作為自己的判決依據。但如果第一審判決書中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疑誤或牽強之嫌,第二審判決書就不應該引用這個認定。 這個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第二審判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避免第一審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合法的認定對於第二審的影響。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 證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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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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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1 條規定:「一七一 (第一審判決書引用之限制) 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須以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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