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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2 條

一七二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審 (一) ) 第三審上訴書狀已否具體指明原判決違法,應注意審查,若泛稱認事用法均有未當,或原判決實難甘服等,應認為上訴不附理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 (刑訴法第二七七、三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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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第三審上訴理由的審核。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第三審上訴的書狀應詳細指明原判決違法的具體理由。如果書狀僅泛稱認事用法有未當等程度不足以說明原判決違法的情形,或者原判決實難甘服等情況,則應認為上訴不附理由,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駁回不合法的上訴。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資料,這一條規定強調了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應具體指明原判決違法的要求。即使是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持有不滿或難以接受的態度,也必須在書狀中明確指出原判決違法的具體事實或理由。如果上訴書狀未能提供這樣的具體指摘,法院應該認定該上訴不具備合法的理由並予以駁回。 以一個例子來說明,如果在第三審上訴中,上訴書狀只是泛稱原判決的認事用法不當,而沒有詳細指出具體的法律適用錯誤,或者只是表示上訴人對原判決有異議而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則根據法院對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的審查,可以認定該上訴不合法並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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