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3 條
一七三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審核 (二) ) 第三審為法律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上訴理由,應嚴加審核。如原審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處,而發回更審者,尤應詳閱卷證,就應調查之事項詳予指示,避免為多次之發回。若認為有言詞辯論之必要,亦儘可能舉行言詞辯論,俾案件早歸確定。 (刑訴法三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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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3條,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應進行嚴格審核。如果原審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處,應發回更審並詳閱卷證,指示應調查的事項,避免多次發回。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也應盡可能舉行言詞辯論,以確定案件早日結案。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389條 範例:如果第三審法院在審理一個刑事案件時,發現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他們應該將案件發回更審。在更審的過程中,法院應詳細閱讀卷證,並指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事項。也應該儘可能進行言詞辯論,以確定案件可能的結果。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及早的結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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