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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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 (第三審之裁判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 (刑訴法三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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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三審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判決的基礎,不得再另行認定事實。這表示第三審法院不得進行新的事實認定,而只能根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進行判決。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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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