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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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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 (第三審之裁判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 (刑訴法三九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三審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判決的基礎,不得再另行認定事實。這表示第三審法院不得進行新的事實認定,而只能根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進行判決。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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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4 條規定:「一七四 (第三審之裁判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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