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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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 (第三審之自為判決) 刑事案件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為裁判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自為判決。 (刑訴法三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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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第175條,如果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違背法令卻不影響事實的確定,則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的部分撤銷,並進行自為判決。 這個條文參考了刑事訴訟法第398條,根據該條,如果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的確定,則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對該案件做出自為判決。 範例:如果原審判決在處理一個刑事案件時,違背了相關法令,但不影響對該案件事實的確定,且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則根據第175條,該部分原審判決將被撤銷,並進行自為判決。
- 自為判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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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