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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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 (抗告之審查) 法院接受抗告書狀或原法院意見書後,應先審查抗告是否為法律所許,抗告人是否有抗告權,抗告權已否喪失及抗告是否未逾期限。其抗告有無理由,並非取決於所指摘之事實,故因抗告而發現原裁定不當時,即為有理由,反是則為無理由,務須注意。 (刑訴法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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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408條,法院在接受抗告書狀或原法院意見書后,首先應審查抗告是否合法,包括抗告是否為法律所許,抗告人是否有抗告權,抗告權是否已喪失以及抗告是否未逾期限。此外,法院在評估抗告是否有理由時,不是根據所指摘的事實,因此即使抗告人通過抗告發現了原裁定的不當之處也是有理由的,相反,如果抗告無理由則應予駁回。在進行這些審查時,法院應注意這些事項。 參閱:刑事訴訟法第408條
- 抗告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非名詞
- 指摘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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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