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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六 (抗告之審查) 法院接受抗告書狀或原法院意見書後,應先審查抗告是否為法律所許,抗告人是否有抗告權,抗告權已否喪失及抗告是否未逾期限。其抗告有無理由,並取決於所指摘之事實,故因抗告而發現原裁定不當時,即為有理由,反是則為無理由,務須注意。 (刑訴法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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