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一七六之一 (
準抗告
之審理) 法院受理刑訴法
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
之案件,應由為原處分之審判長、
陪席法官
、
受命法官
所屬
合議庭
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
找編章節
§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