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六之一 (準抗告之審理)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應由為原處分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屬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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