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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延長羈押裁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訴法四○三、四一六、四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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