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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6-2

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延長羈押裁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訴法四○三、四一六、四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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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 撤銷名詞
  • 羈押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裁定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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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6-2 條規定:「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