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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2 條
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訴法四○三、四一六、四一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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