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2 條
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訴法四○三、四一六、四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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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 撤銷名詞
- 羈押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裁定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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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