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訴法四○三、四一六、四一九)
一七六之二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訴法四○三、四一六、四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