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七 (聲請再審之期間) 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隨時均得為之,並無期間之限制,即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且此項期間之進行,並無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規定之適用。 (刑訴法四二三、四二四、四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