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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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 (聲請再審之期間) 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隨時均得為之,並無期間之限制,即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且此項期間之進行,並無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規定之適用。 (刑訴法四二三、四二四、四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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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涉及到的第 177 條是關於聲請再審的期限。根據該條規定,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可以隨時提出,沒有時間限制,即使在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再執行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聲請再審。然而,對於因重要證據未被考慮而引發的第三審上訴的聲請再審,必須在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提出。另外,對於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聲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二分之一期限內提出,且此項期間沒有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的適用規定。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 (修正109年1月22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19 2. 刑法 (修正109年5月27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
- 聲請再審名詞
- 上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審酌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八十條第一項條文
- 追訴權時效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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