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七之一 (聲請再審之程式)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所謂「原判決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並非指該案歷審判決,聲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附具第二審確定判決繕本即已足。縱該案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確定,因該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非該條所稱之原判決,自無庸附具該案之第一審及第三審判決繕本。(刑訴法四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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