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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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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之一 (聲請再審之程式)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所謂「原判決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並指該案歷審判決,聲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附具第二審確定判決繕本即已足。縱該案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確定,因該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非該條所稱之原判決,自無庸附具該案之第一審及第三審判決繕本。(刑訴法四二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聲請再審应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在这种情况下,原判決繕本是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不是指经历全部審判程序后的判決繕本。如果案件提起了第三审上訴,且经第三審法院以不合法駁回確定,那么該判決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確定力,因此不需要附具該案之第一審及第三審判決繕本。 参考资料: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 聲請再審名詞
  • 再審名詞
  • 證據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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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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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1 條規定:「一七七之一 (聲請再審之程式)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