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七之二 (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處理) 聲請再審,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書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聲請人未釋明無法提出該繕本之正當理由者,亦同。 聲請人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訴法四二九、四三三)
一七七之二 (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處理) 聲請再審,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書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聲請人未釋明無法提出該繕本之正當理由者,亦同。 聲請人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訴法四二九、四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