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七之三 (行使卷證資訊獲知權時之卷證調取) 聲請權人或其代理人於聲請再審前以聲請再審為理由,或於其聲請再審程序中,依刑訴法第四二九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刑訴法第三三條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而相關卷證置於指揮執行機關或其他機關者,法院宜審酌個案情形儘速調取之。(刑訴法三三、四二九之一)
一七七之三 (行使卷證資訊獲知權時之卷證調取) 聲請權人或其代理人於聲請再審前以聲請再審為理由,或於其聲請再審程序中,依刑訴法第四二九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刑訴法第三三條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而相關卷證置於指揮執行機關或其他機關者,法院宜審酌個案情形儘速調取之。(刑訴法三三、四二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