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3 條
一七七之三 (行使卷證資訊獲知權時之卷證調取) 聲請權人或其代理人於聲請再審前以聲請再審為理由,或於其聲請再審程序中,依刑訴法第四二九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刑訴法第三三條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而相關卷證置於指揮執行機關或其他機關者,法院宜審酌個案情形儘速調取之。(刑訴法三三、四二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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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3條規定了聲請權人或其代理人在聲請再審前或聲請再審程序中,如需行使卷證資訊獲知權,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一第3項的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如果相關的卷證資料被放置在指揮執行機關或其他機關,法院應該審酌個案情形,儘速調取相關卷證資料。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 -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一第3項:在聲請再審程序中,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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