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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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訴訟案件之編訂) 訴訟卷宗,應將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依訴訟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並應詳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至於各級法院法官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另行保存,僅以正本編訂卷內。 (刑訴法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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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訴訟卷宗應按照訴訟的進行次序來收集並編訂關於訴訟的文件,並且包含詳細的目錄和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至於法院法官製作的裁判書原本則需要另行保存,只有正本會編入訴訟卷宗中。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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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