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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 (訴訟案件之編訂) 訴訟卷宗,應將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依訴訟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並應詳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至於各級法院法官製作之裁判原本,應另行保存,僅以正本編訂卷內。 (刑訴法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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