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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十八 (送達證書與收受證書) 送達證書,關係重大,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判決、裁定者,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應作收受證書,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收領人。其向檢察官送達判決、裁定書者,亦應作收受證書,交與承辦檢察官,若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則向檢察長為之。至於向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場所之人為送達時,囑託典獄長、看守所長、少年觀護所主任或保安處分場所長官代為送達,須經送達其本人收受始生效力,不能僅送達於監所或保安處分場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刑訴法五六、五八、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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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送達證書應記載明確,特別是針對判決或裁定的送達,應該製作收受證書,並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簽名交給收領人。如果送達對象是檢察官,則應該向承辦檢察官送達,若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則應向檢察長為之。另外,對於被送達對象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保安處分場所的情況,需要請典獄長、看守所長、少年觀護所主任或保安處分場所長官代為送達,必須經過被送達人本人確實收受才有效,而不能僅僅送達到監所或保安處分場所並憑其收文印章為憑據。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56、58、61條對於送達的相關規定為支持上述解釋的依據: 1. 刑事訴訟法第56條:限制刑事訴訟權的期間 - 被害人、 民事原告及刑事公訴人對於刑事訴訟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利益主張,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者,其期間為42日。 - 明知犯罪事實之被告對於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之期間為30日。 - 除前二項外, 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之期間為10日。 2. 刑事訴訟法第58條:送達事項及方法 - 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應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 送達刑事訴訟文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3.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送達該司法事務所所屬機關之法令及文書 - 對於該司法事務所所屬機關之法令及文書之送達,得由所屬機關自行收受證書,亦得載明代理人之名字。 - 送達證書,應由其送達人向受送達人交給。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對於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進行,對於檢察官的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並製作相關的送達證書或收受證書,以確保送達過程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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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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