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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 (文書之送達) 文書之送達,由書記官交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執行,不得徵收任何費用。至關於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送達日時之限制與拒絕收受之文件,其如何處置,應注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經法院之許可,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公告於法院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刑訴法六○、六一、六二、民訴法一三九、一四○、一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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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的相关内容,第19条关于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所需注意的事项中提到了文書之送達。根据法院的规定,文書的送達工作需要由書記官交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来执行,并且不得徵收任何费用。 另外,关于送達證書的製作以及送達日期和拒絕收受的文件所要遵循的限制和處置方式,应注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规定。根据民事訴訟法的相关规定(法条一三九、一四○、一四一),送達證書的製作应由送達人完成,并且送達时间应由送達人记录,但如果没有详细记录,或与收受文書的人所填的日期不符,并不一定无效,可以根据证人和其他证据方法来证明。 此外,公示送達的执行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并由書記官将应送達的文書或其節本张贴於法院牌示處,同时也可以通过在报纸上登载、公告於法院网站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或公告。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发生送達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该法规,法院在办理刑事訴訟案件时,要注意在文書送達方面的事项,包括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执行送達工作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送達證書的製作和送達日期的限制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规定进行,同时也可采取公示送達的方式进行文書送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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