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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文書之送達) 文書之送達,由書記官交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執行,不得徵收任何費用。至關於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送達日時之限制與拒絕收受之文件,其如何處置,應注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經法院之許可,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公告於法院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刑訴法六○、六一、六二、民訴法一三九、一四○、一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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