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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 (得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得聲請回復原狀者,以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為限。 (刑訴法六七、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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