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 (得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得聲請回復原狀者,以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為限。 (刑訴法六七、六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 (得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得聲請回復原狀者,以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為限。 (刑訴法六七、六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