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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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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得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得聲請回復原狀者,以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為限。 (刑訴法六七、六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該條規定其中一個事由是,當事人可依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的限制,聲請回復原狀。這表示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情況,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後,提出申請回復訴訟行為的原有狀態。 例如,如果一個被告因為某些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但他聲請回復原狀時能夠證明這是因為非其過失所致,法院就有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同意他的回復請求。

  • 回復原狀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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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 (得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得聲請回復原狀者,以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