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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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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駁回上訴效力之阻卻) 上訴逾期,經上訴法院判決駁回後,如原審法院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回復原狀,業經確定者,上訴法院仍應受理上訴。上訴並未逾期,由於原審法院漏未將上訴書狀送交上訴法院,以致上訴法院判決認為逾期予以駁回者,如經查明確有合法上訴書狀,即足防阻駁回判決效力之發生,重入於上訴審未判決前之狀態,雖應由上訴法院依照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唯如上訴法院係將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誤認逾期而予判決駁回並告確定者,即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刑訴法六七、六八、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八十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院字第八一六號、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若上訴逾期後被駁回,原審法院若依聲請裁定准予回復原狀並經確定,上訴法院應該接受上訴。如果上訴未逾期,但由於原審法院疏失未將上訴書狀送交上訴法院,使得上訴法院誤認為逾期而駁回上訴,這時如果能查明確有合法上訴書狀存在,就可以防止駁回判決效力發生,並讓案件返回上訴審判前的狀態。然而,如果上訴法院誤認為合法上訴逾期而判決駁回並已確定,則需要先透過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才可以恢復原訴訟程序並進行合法上訴的審判。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68條與最高法院八十年十一月五日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院字第816號、大法官釋字第271號解釋是對於這一條所做的引用與參照。

  • 駁回上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經查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被告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一號釋字/憲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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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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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 (駁回上訴效力之阻卻) 上訴逾期,經上訴法院判決駁回後,如原審法院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