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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 (駁回上訴效力之阻卻) 上訴逾期,經上訴法院判決駁回後,如原審法院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回復原狀,業經確定者,上訴法院仍應受理上訴。上訴並未逾期,由於原審法院漏未將上訴書狀送交上訴法院,以致上訴法院判決認為逾期予以駁回者,如經查明確有合法上訴書狀,即足防阻駁回判決效力之發生,重入於上訴審未判決前之狀態,雖應由上訴法院依照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唯如上訴法院係將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誤認逾期而予判決駁回並告確定者,即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刑訴法六七、六八、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八十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院字第八一六號、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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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若上訴逾期後被駁回,原審法院若依聲請裁定准予回復原狀並經確定,上訴法院應該接受上訴。如果上訴未逾期,但由於原審法院疏失未將上訴書狀送交上訴法院,使得上訴法院誤認為逾期而駁回上訴,這時如果能查明確有合法上訴書狀存在,就可以防止駁回判決效力發生,並讓案件返回上訴審判前的狀態。然而,如果上訴法院誤認為合法上訴逾期而判決駁回並已確定,則需要先透過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才可以恢復原訴訟程序並進行合法上訴的審判。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68條與最高法院八十年十一月五日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院字第816號、大法官釋字第271號解釋是對於這一條所做的引用與參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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