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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 (駁回上訴效力之阻卻) 上訴逾期,經上訴法院判決駁回後,如原審法院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回復原狀,業經確定者,上訴法院仍應受理上訴。上訴並未逾期,由於原審法院漏未將上訴書狀送交上訴法院,以致上訴法院判決認為逾期予以駁回者,如經查明確有合法上訴書狀,即足防阻駁回判決效力之發生,重入於上訴審未判決前之狀態,雖應由上訴法院依照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唯如上訴法院係將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誤認逾期而予判決駁回並告確定者,即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刑訴法六七、六八、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八十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院字第八一六號、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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