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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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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對在監所被告傳喚)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場所之被告傳喚時,應通知該監所或保安處分場所長官,並先填具傳票囑託送達,至訊問期日,再提案審訊。 (刑訴法七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強調了對在監所被告的傳喚程序。當法院需要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保安處分場所中的被告時,應該先通知該處所的長官,并填寫相應的傳票。在確定訊問日期之後,再對案件進行審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嫌疑犯被關押在一個看守所中,而法院需要對他進行訊問,則法院應該先通知該看守所的長官,並填寫相應的傳票。在確定訊問日期之後,法院方可對嫌疑犯進行審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對被告的法律程序得以遵守。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傳票名詞
  • 囑託送達名詞
  • 訊問名詞
  • 期日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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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 (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保安處分場所之被告傳喚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