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 (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保安處分場所之被告傳喚時,應通知該監所或保安處分場所長官,並先填具傳票囑託送達,至訊問期日,再提案審訊。 (刑訴法七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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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保安處分場所之被告傳喚時,應通知該監所或保安處分場所長官,並先填具傳票囑託送達,至訊問期日,再提案審訊。 (刑訴法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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