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二十三 (執行拘提之程序) 法院依法拘提者,應用拘票。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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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79條和第91條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法院在執行拘提程序時應使用拘票,並且拘票應備2聯,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以其中1聯交給被拘人或其家屬。如果被拘提的人不能在24小時內到達被指定的地點,則應先將其解送至較近的法院,訊問其是否有錯誤。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拘提程序的正確執行,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法務部相關文件、司法院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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