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 (執行拘提之程序) 法院依法拘提者,應用拘票。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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