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七之四 (通知到場及聽取意見)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逾法定期間、以撤回或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等情形,或再審原因已明,顯有理由而應逕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訴法四二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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