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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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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之四 (通知到場及聽取意見)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聲請權人、逾法定期間、以撤回或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等情形,或再審原因已明,顯有理由而應逕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訴法四二九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刑事訴訟法》第177-4條,當法院處理聲請再審案件時,除非顯然不必要,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出席,並聽取檢察官和受判決人的意見。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明確表示不想到庭的情況除外。 該條第1項所謂的 "顯無必要者" 是指聲請明顯違法或無法補正的程式,或者顯示無理由且應當直接駁回的情況,例如不是聲請權人、逾期聲請、再審聲請被撤回或駁回等情況。或者在再審要求已經明確的情況下,明顯有理由開始進行再審的裁定(刑訴法429-2條)。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中的再審要求是違反規定的,法院可以直接駁回這個再審要求。或者如果再審要求已經說明明顯有理由進行再審,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再審裁定。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修正於109年5月29日)。檢索日期:2021年12月5日。取自 https://law.moj.gov.tw/FULLTEXT?FCTIME=20210907%2016:18:12.000&KStr=%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TYPEK=全文檢索

  • 聲請再審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再審名詞
  • 再審原因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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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4 條規定:「一七七之四 (通知到場及聽取意見)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