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5 條
一七七之五 (裁定前之調查與自由證明) 聲請再審之案件,法院於裁定前調查事實或證據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刑訴法二二二、四二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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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5條,適用於聲請再審的案件中,法院在裁定前進行的事實或證據的調查,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夠。這表示法院在進行調查時,並非受限於特定的證明標準,而是根據自己的自由裁量來判斷證據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例如,在一個聲請再審的案件中,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對特定證據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它可以根據自由裁量來決定是否進行調查。如果法院認為,通過這些調查可以更好地確定事實或證據的真實性,則可以依法進行相關調查。然而,法院在裁定前進行的調查並不一定需要遵守特定的證明標準,而是依據自己的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主要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含義,並未引用具體判例或其他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的詳細解釋和適用通常需要參考法律專業文獻和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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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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