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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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 (再審無理由之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稱同一原因,係指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已為實體上之裁判者而言,若僅以其聲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者,自不包括在內。 (刑訴法四三四,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五年抗字第二九二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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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8條,當法院認為再審無理由時,就應以裁定駁回。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所謂同一原因,指的是聲請再審的原因事實,已經成為實體上的裁判。如果僅僅是因為聲請程序不合法而駁回,這種情況並不包含在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第25年抗字第292號判例
- 再審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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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