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八 (再審無理由之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稱同一原因,係指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已為實體上之裁判者而言,若僅以其聲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者,自不包括在內。 (刑訴法四三四,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五年抗字第二九二號判例)
一七八 (再審無理由之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稱同一原因,係指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已為實體上之裁判者而言,若僅以其聲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者,自不包括在內。 (刑訴法四三四,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五年抗字第二九二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