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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八之一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抗告期間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前項規定,不影響刑訴法第四○五條、第四一五條或其他特別規定之用。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通過之刑訴法第四三四條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已屆滿者,其抗告權因期而喪失,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經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訴法四○六、四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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