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八之一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前項規定,不影響刑訴法第四○五條、第四一五條或其他特別規定之適用。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通過之刑訴法第四三四條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已屆滿者,其抗告權因逾期而喪失,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經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訴法四○六、四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