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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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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之一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抗告期間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前項規定,不影響刑訴法第四○五條、第四一五條或其他特別規定之用。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通過之刑訴法第四三四條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已屆滿者,其抗告權因期而喪失,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經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訴法四○六、四三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第178-1條規定了關於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此外,該條規定還明確表示這不會影響刑事訴訟法其他相關規定的適用,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和第415條。 在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34條施行之前,如果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尚未屆滿,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即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可以提起抗告;如果已超過期限,抗告權因逾期而喪失,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經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相關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43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05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15條

  • 駁回名詞
  • 再審名詞
  • 聲請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裁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名詞
  • 第四三四條條文
  • 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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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8-1 條規定:「一七八之一 (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抗告期間)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