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9 條
一七九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審查)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一項所稱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係指被告以外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等,非刑事本案當事人,亦得以第三人地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應以書狀記載其財產可能被判決沒收等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與參與之意旨,向本案繫屬法院為之。(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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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內容,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對於參與沒收程序的聲請應進行審查。根據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的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指的是被告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解釋說明,未經起訴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等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身分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而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時,應以書狀記載其財產可能被判決沒收等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與參與之意旨,向本案所屬的法院提交聲請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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