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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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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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0條,判斷法院是否依職權命令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時,應依據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進行判斷。例如,判斷是否存在沒收第三人財產的可能性、判斷若沒收第三人的財產屬於違禁物,是否可能合法持有、以及判斷第三人是否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無需命其參與程序等情況,這些都是判斷是否有必要命令第三人參與的依據。這項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條文
- 沒收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持有名詞
- 陳明名詞
- 異議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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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