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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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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0條,判斷法院是否依職權命令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時,應依據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進行判斷。例如,判斷是否存在沒收第三人財產的可能性、判斷若沒收第三人的財產屬於違禁物,是否可能合法持有、以及判斷第三人是否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無需命其參與程序等情況,這些都是判斷是否有必要命令第三人參與的依據。這項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條文
  • 沒收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持有名詞
  • 陳明名詞
  • 異議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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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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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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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0 條規定:「一八○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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