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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二第三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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