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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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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 (檢察官通知及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處理) 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根據刑訴法第455條之13條的規定,當檢察官在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該注意是否有必要命令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應立即命令該第三人參與程序;如果沒有必要,法院應該在附隨於刑事本案終局判決的裁判書中進行必要的判斷和說明。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在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能夠適時且適當地處理相關事項,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條:「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 範例: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檢察官可能會聲請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沒收。根據刑訴法第455條之13條的規定,法院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命令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應立即命令該第三人參與程序;如果沒有必要,法院應該在附隨於刑事本案終局判決的裁判書中進行必要的裁定和說明。這樣可以確保程序公平、合法。

  • 沒收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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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1 條規定:「一八一 (檢察官通知及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處理) 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