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一 (檢察官通知及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處理) 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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