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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1 條

一八一 (檢察官通知及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處理) 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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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根據刑訴法第455條之13條的規定,當檢察官在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該注意是否有必要命令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應立即命令該第三人參與程序;如果沒有必要,法院應該在附隨於刑事本案終局判決的裁判書中進行必要的判斷和說明。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在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能夠適時且適當地處理相關事項,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條:「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 範例: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檢察官可能會聲請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沒收。根據刑訴法第455條之13條的規定,法院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命令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應立即命令該第三人參與程序;如果沒有必要,法院應該在附隨於刑事本案終局判決的裁判書中進行必要的裁定和說明。這樣可以確保程序公平、合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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