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二 (免予沒收) 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為避免造成被告本案程序延宕,應妥速審核,裁定前並應通知聲請人等,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通知書宜註記陳述意見得到庭或不到庭逕以書面為之。法院審核,如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例如:書狀不合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已無從補正(例如:聲請人不適格)、或認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之裁定,固不得抗告,但駁回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屬終局裁定,得依法抗告,自不待言。(刑訴法四五五之十四、四五五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