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82

快速跳轉

一八二 (免予沒收) 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為避免造成被告本案程序延宕,應妥速審,裁定前並應通知聲請人等,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通知書宜註記陳述意見得到庭或不到庭逕以書面為之。法院審核,如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例如:書狀不合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已無從補正(例如:聲請人不適格)、或認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之裁定,固不得抗告,但駁回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屬終局裁定,得依法抗告,自不待言。(刑訴法四五五之十四、四五五之十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當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時,應迅速審核並通知聲請人等,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通知書應註明陳述意見可以庭訊或書面方式進行。法院在審核過程中,如果認為可以補正不符合法律程式的問題(例如:書狀不符合程式),應給予一定的期限讓聲請人補正。如果無法補正(例如:聲請人不合格),或者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則應予以駁回。另外,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的裁定不得抗告,但駁回參與沒收程序的裁定則屬於終局裁定,可以依法提出抗告。

  • 沒收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抗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規定:「一八二 (免予沒收) 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為避免造成被告本案程序延宕,應妥速審核,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