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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2 條

一八二 (免予沒收) 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為避免造成被告本案程序延宕,應妥速審,裁定前並應通知聲請人等,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通知書宜註記陳述意見得到庭或不到庭逕以書面為之。法院審核,如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例如:書狀不合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已無從補正(例如:聲請人不適格)、或認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之裁定,固不得抗告,但駁回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屬終局裁定,得依法抗告,自不待言。(刑訴法四五五之十四、四五五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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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當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時,應迅速審核並通知聲請人等,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通知書應註明陳述意見可以庭訊或書面方式進行。法院在審核過程中,如果認為可以補正不符合法律程式的問題(例如:書狀不符合程式),應給予一定的期限讓聲請人補正。如果無法補正(例如:聲請人不合格),或者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則應予以駁回。另外,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的裁定不得抗告,但駁回參與沒收程序的裁定則屬於終局裁定,可以依法提出抗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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